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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0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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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本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2、公益林管护合同(模式)

  3、公益林补偿合同(模式)

                                        二○一二年二月  日


附件1:

  重庆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依法筹集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市政府预算安排以及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补偿基金重点用于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市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后,也可重点用于公益林的营造和抚育。

  国家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公益林和商品林之外的公益林林地。

  对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和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不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章    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四条  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公益林管护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统筹安排,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即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管护费3元,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每亩每年补助7元。市和区县分担比例为:“一圈”地区,市财政30%、区县级财政70%;“两翼”地区,市财政70%、区县级财政30%。补偿标准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护国家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对受委托的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标准,由国有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管护易难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自主管护和集中管护。

  自主管护支出直接补助给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林主按照合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林主;林主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经林主签字同意,由其管护责任受托人按照合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管护责任受托人;林主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又不愿意委托他人管护的,不予支付补偿资金。自主管护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7.75元。

  集中管护支出按每亩每年2元安排。村(社)集体林区的公益林,由村(社)落实管护人员进行集中管护。对支付管护人员劳务费后的其余资金用于管护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其资金计划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项目申报制,由区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市级公共管护支出可用于管护设施设备购置和森林防火阻隔带建设。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林业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文件。并附: 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见附表1)、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见附表2)、市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到市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已批复同意补偿的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各区县(自治县)资金申请等,确定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偿基金数额和公共管护项目,并及时下达资金和项目批复。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填列的公益林核查验收汇总表(见附表4)和乡(镇、街道)填列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清册(见附表5)核拨资金,并通过兑付代理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林主自主管护补偿基金直接发放给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

  对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支出和集中管护支出、公共管护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和市级安排的补偿基金,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补偿资金严格实行公示、公告制。乡(镇、街道)申报补偿资金前,应对汇总填列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在乡(村)公务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管护补偿对象的姓名、管护合格面积、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四条  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应与国有的公益林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管护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参见附件2)。乡镇政府应与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签订公益林补偿合同(参见附件3)。

  林权有争议的,待争议调处结束后,再实施补偿。林地林木发生流转或地权林权分离的,按双方协议约定实施补偿。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承包管护人员和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应按照公益林管护合同及公益林补偿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七条  公益林管护合同及公益林补偿合同按年度考核。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附表4)作为申请资金拨付的依据。

  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直至终止管护合同或调出补偿范围。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合同确定的管护面积、补偿标准和管护检查验收结果兑现支付补偿基金。管护责任与支付补偿基金挂钩,涉及林主的补偿基金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论何种原因,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也不得集体代领或委托代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补偿基金。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地区公益林征占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虚假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存在下列问题的,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或不安排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资金:

  (一)违反补偿基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或报送的资金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导致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乱猎、违规征占用林地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及时防治导致疫情扩散等,造成公益林林地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

  (五)经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对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可对其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

  2、××年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3、××年市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汇总表

  4、××年公益林核查验收汇总表

  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清册


附件2:

公益林管护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村社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管护,规范管护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管护责任区域。甲方将    亩公益林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责任区域包括    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    小班亩,    村(林班)    小班    亩。……

  二、管护期限。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至    年    月    日终止,管护有效期为    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确定承包管护人,并及时向乙方传达各级有关保护公益林的政策规定。

  2、确定管护公益林的四至界限。

  3、对承包管护人进行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

  4、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影响公益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除治、及时组织扑灭林火。

  5、对乙方承包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6、对乙方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7、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管护台帐;对不尽责、不能胜任承包管护工作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承包管护费或终止管护合同。

  四、乙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管护责任区域内公益林的巡护,平时一般每天巡护一次,防火戒严期及可能造成公益林破坏的敏感期按照甲方具体要求搞好巡护。

  2、完成巡护记录,主要记录巡护时间、路线和巡护中发现破坏公益林资源情况及乙方的处置措施等。

  3、对管护责任区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病虫鼠害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林政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案件。

  6、服从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

  7、有权依据管护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获得承包管护费。

  五、承包管护费及支付方式。承包管护费共计    元。每季度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    元,余额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巡护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公益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等级升高,甲方可扣发当季应该支付的承包管护费,且终止管护合同。

  2、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月的承包管护费,若损失程度严重可终止管护合同。

  3、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不按时支付承包管护费的,乙方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不能将管护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

  七、其他

  1、合同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资源状况进行踏查,建立档案。若存在已发生的公益林破坏情况,要通过拍照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等进入档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各备查一份。


附件3:

公益林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村社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林主自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实施的公益林管护补偿,规范管护及补偿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管护责任区域。乙方自主管护的公益林区域为乙方所有的林木林地(林权证号          )。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责任区域包括    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    小班    亩,    村(林班)    小班    亩。……

  乙方受托管护的公益林区域为所有的林木林地(林权证号          )(经林主签名同意的委托书须作为合同附件)。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责任区域包括    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    小班亩,    村(林班)    小班    亩。……

  二、管护期限。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至    年    月    日终止,管护有效期为    年。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及时向乙方传达各级有关保护公益林的政策规定。

  2、确定管护公益林的四至界限。

  3、对乙方进行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宣传。

  4、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影响公益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除治、及时组织扑灭林火。

  5、对乙方的公益林管护工作进行指导。

  6、对乙方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组织查处。

  7、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管护台帐;对不尽责或监守自盗造成公益林破坏的,有权按约定扣减当年公益林管护补偿。

  四、乙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管护责任区域内公益林的巡护,平时一般每天巡护一次,防火戒严期及可能造成公益林破坏的敏感期按照甲方具体要求搞好巡护。

  2、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3、配合、协助甲方或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林政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案件。

  4、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

  5、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获得管护补偿。

  6、乙方同意村(社)集体出面确定公益林管护人员,在中央及市、区县拨付的公益林补偿基金中提取集中管护费每亩每年2元,用于协助管护公益林。

  五、管护补偿。管护补偿资金共计    元。每年检查合格后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卡一次性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巡护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公益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甲方可扣发当年管护补偿资金至少50%。

  2、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年管护补偿资金至少50%。

  3、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不按时支付管护补偿的,乙方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不能将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

  5、乙方监守自盗公益林资源的,甲方可扣发当年全部管护补偿资金。

  七、其他

  1、合同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资源状况进行踏查,建立档案。若存在已发生的公益林破坏情况,要通过拍照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等进入档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林业部门备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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