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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8-24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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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增加林业产业投入,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央和市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经营主体实施林业项目,上一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利息给予的补贴。对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经营主体范围,以森林资源及林产品为经营对象,联结农户与市场,进行林木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林业企业;从事林业种养殖业,或者以林产品或林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承包大户和获得“森林人家”称号的经营主体。

  第五条贴息分配原则。贴息分配按照“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根据贴息预算规模,对申报主体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单个经营主体设置最高限额。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和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不重复安排,即已申报中央贴息的,市级贴息不再安排。贴息资金向渝东北和渝东南两个生态功能区适当倾斜。

  第六条 申报贴息的贷款使用范围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下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种苗(种子)贷款;

  (二)林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房地产贷款除外);

  (三)林产品收购贷款;

  (四)与林业主导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征租地贷款除外)。

  第七条贴息申报条件

  (一)林业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上年银行贷款已付10万元以上利息;林业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户以上。

  (二)其他经营主体(指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承包大户和获得“森林人家”称号的经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上年银行贷款已付5万元以上利息;吸纳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10户以上。

  第八条贴息申报程序

  (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于当年9月底前联合下发申报下一年度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的通知,并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林业项目资金公示栏进行公布。

  (二)经营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市和区县印发的申报通知,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2)、《重庆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经营主体贷款情况审核表》(附表3)、《重庆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统计表》(附表4),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卡号、贷款密码、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若有项目申报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三)区县拟推荐上报项目,必须在本区县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行上报,对群众举报并属实或有其他问题的不纳入贴息范围。区县拟推荐上报贴息项目,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审后集体研究确定,填报《重庆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区县申报汇总表》(附表1)。

  (四)经营主体填报《重庆市级财政林业产业项目经营主体贷款情况审核表》送贷款金融机构审查。审查内容:查询征信系统经营主体贷款信息、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已付利息、贷款是否用于林业生产等。金融机构审查签章后,由经营主体再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作为评审的必备材料。金融机构对贷款的真实性负责。

  (五)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经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内容:扶持对象、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利息结算清单、利益联结机制;经营主体贴息期限、贴息扶持年限、有无多头申报项目,有无不守诚信记录、有无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等。凡经营主体将贷款用于非林业项目的不纳入贴息范围。

  (六)附表(1—4),区县项目公示内容复印件或截图,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卡号、贷款密码、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经营主体和贷款金融机构公章)等装订成册,于次年2月底前,由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第九条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有群众举报并属实或其他问题的不纳入贴息范围。

  第十条市林业局草拟年度贴息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原则,贴息标准和比例,重点支持对象等),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贴息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贴息计划下达贴息资金预算。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直接拨付经营主体账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次年3月15日前,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报送上年度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推进机制、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林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对贴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发现截留、挤占、套取、挪用贴息等违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市和区县要建立违规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凡经营主体不守诚信、有不良记录、在各种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存在违规问题的纳入黑名单备案,定期公布,3年内不得享受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市级绩效评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贴息分配的因素之一。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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